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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交易完成前驗證買賣雙方

FATF建議第22條將房地產中介、律師和公證人列為指定非金融機構(DNFBP),須執行與金融機構同等標準的CDD義務。澳大利亞AUSTRAC第二階段法規(2026年7月生效)將房地產業正式納入反洗錢監管;FinCEN地理針對令(GTO)持續追蹤美國主要城市全現金購房交易。WIDTH對每個交易對手進行身份、資金來源和制裁檢查 — 並與產權登記處整合,確保交易清潔完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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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24h
交易對手CDD
從委託到完整盡調包,引用資金來原始檔。符合UK SRA AML 2017第5條對房地產過戶律師的CDD時限要求,及MAS Notice CPG-G02對開發商盡調存檔的規定。
100%
企業買家UBO覆蓋
空殼公司、SPV和信託解析到自然人。FATF建議第22條要求房地產DNFBP識別25%以上控制權的UBO;EU AMLD6第2(3)條將境外殼公司買家列為高風險類別,須完成強化盡調。
18
紅旗模式型別
價格異常、快速轉售和地理不匹配 — 在交割前標記。FinCEN GTO明確將無按揭全現金交易、海外買家空殼公司及律師代收款(escrow misuse)列為首要紅旗指標,WIDTH內置全部18類模式規則。
0
人工 UBO 追溯
跨司法管轄區的公司註冊查詢、受益所有權申報與信託結構穿透自動完成 — 消除以往房地產 AML 專案逐家追溯的人工瓶頸,避免錯過 FATF 建議第22條規定時限。
為房地產合規構建

監管機構要求的透明度

房地產已成為反洗錢的首要重點 — WIDTH為您提供保持領先的證據。FATF建議第22條、AUSTRAC第二階段(2026年7月)、EU AMLD6及FinCEN GTO均將房地產列為高風險洗錢渠道,監管覆蓋範圍持續擴大。

買方 + 賣方

雙方均已審計

每個交易對手的身份、制裁、PEP和UBO檢查。UK SRA AML 2017要求過戶律師對買賣雙方分別執行CDD;AUSTRAC第二階段將中介和開發商納入同等義務,雙向核驗成為合規標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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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金來源

檔案支援,已引用

銀行對帳單、銷售所得或貸款函 — 解析並引用。FinCEN GTO明確要求全現金交易須核實資金來源;EU AMLD6第7條規定資金來原始檔須獨立於客戶宣告,經第三方渠道交叉驗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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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易紅旗

監管機構關注的模式

快速轉售、價格異常、受益所有權不匹配。MAS Notice CPG-G02及FATF房地產行業指引將上述模式列為首要可疑交易指標;FinCEN GTO要求相關交易在交割前強制上報,WIDTH在交割前自動觸發預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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